(2017)苏0621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3401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上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上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401号原告: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刘季村幸福4组。法定代表人:陈井平,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赢,海安县白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上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渚路68号。法定代表人:周刚。原告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海公司)与被告湖州上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合海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海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慧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顾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