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立新与朱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新,朱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018号之一原告:郭立新,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告:朱秀文,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郭立新与郭强、朱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郭立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秀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立新撤回对被告朱秀文的起诉。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