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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立新与朱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新,朱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018号之一原告:郭立新,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告:朱秀文,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郭立新与郭强、朱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郭立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秀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立新撤回对被告朱秀文的起诉。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