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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658号 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殷某某,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烟洲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曹诗田 审 判 员  尹素林 人民陪审员  朱志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唐 伟 打印责任人:唐伟校对责任人:曹诗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