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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虞城县益嘉电子有限公司与徐爱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益嘉电子有限公司,徐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355号原告(案外人):虞城县益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威。委托代理人:刘爱芝,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该公司员工。被告(申请执行人):徐爱丽,女,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虞城县益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爱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虞城县益嘉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虞城县益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申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