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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8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志云、郑徐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云,郑徐君,万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8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志云,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执行人:郑徐君,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万金剑,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志云与被执行人郑徐君、万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徐君所拥有的赣E×××××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徐君所拥有的赣E×××××小型轿车,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