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8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志云、郑徐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云,郑徐君,万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8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志云,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执行人:郑徐君,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万金剑,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志云与被执行人郑徐君、万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徐君所拥有的赣E×××××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徐君所拥有的赣E×××××小型轿车,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