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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90号原告:谢某,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在诉讼中,原告谢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由原告谢某预交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已由原告谢某预交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庹华安代理审判员  胡显斌人民陪审员  庹远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代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