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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素琴、翁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琴,翁建良,杜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琴,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建良,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毫,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王素芬因与被上诉人翁建良、杜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王素芬于2017年4月28日签收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费用金额:23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王素芬至今没有交纳上诉费用,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素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 晴审判员 寿俊峰审判员 朱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俞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