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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宗砚林与杨道芬、沈红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砚林,杨道芬,沈红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2民初433号原告(反诉被告):宗砚林,男,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光亮,男,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砚山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文,云南西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杨道芬,女,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砚山县。被告(反诉原告):沈红波,男,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砚山县。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漾,云南圆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宗砚林与被告(反诉原告)杨道芬、(反诉原告)沈红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宗砚林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宗砚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其诉讼权利,该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宗砚林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宗砚林负担。审判长  王锦华审判员  邬宜郿审判员  吴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春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