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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曾用名汪某军),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唐某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沛民初字第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该案于2017年1月3日立案,申请执行总标的额823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暂停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暂停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被执行人要求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