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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楼志军与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志军,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549号原告:楼志军,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印宝。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楼志军诉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楼志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志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志军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潘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