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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84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