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拟稿:校对:核稿: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1802民初2154号原告:郭某1,女,200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母亲。被告:郭某2,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丘雪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郭某2与黄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儿即原告郭某1出生。被告郭某2与黄某于2015年7月13日在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第1项子女安排处写明:离婚后原告由女方如今随着物价高涨,原告入学以及其他生活、医疗等费用不断上升,原告的经济开支也不断扩大,因此,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显然无法满足原告的正常生活需求,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判决:1、原告的抚养费由每月500元变更为每月180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黄某如今随着物价高涨,原告入学以及其他生活、医疗等费用不断上升,原告的经济开支也不断扩大,因此,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显然无法满足原告的正常生活需求,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判决:1、原告的抚养费由每月500元变更为每月180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年满18周岁。但是自从离婚之日至今,被告并没有遵守此项协议,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一次也没有看望过原告,即使原告生重病住院,被告也从未探望过原告,导致原告在物质以及精神上从未享受过父爱。如今随着物价高��,原告入学以及其他生活、医疗等费用不断上升,原告的经济开支也不断扩大,因此,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显然无法满足原告的正常生活需求,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判决:1、原告的抚养费由每月500元变更为每月180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郭某2从2017年6月起每月承担原告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止,此费用于每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