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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航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庄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庄小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901号原告李航,女,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B01)。负责人李洪斌。被告庄小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航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庄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航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