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玉年与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年,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年,男,汉族。被执行人: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年与被执行人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甘民终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民终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玉年1161947.582元(案件款1083663.922元,申请执行费78283.66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161947.5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