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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芸如居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芸如居物业有限公司,李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4357号原告天津市芸如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5号云居公寓1-1-103。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欣,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敏,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鸿瑞橡胶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欣、被告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交纳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费3637.9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2015年4月原告与天津市津南区景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对天津市津南区景明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被告在天津市××楼××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费计费面积151.58平方米,收费标准为1元/月/平米,被告每月应交物业费151.58元,因被告欠缴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派员多次向被告催缴未果。为维护物业公司和小区广大业主的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敏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在小区内丢失自行车两辆,价值800元,且查不出监控;2、2013年夏天,墙面渗水导致屋内字画损坏,被告自行修复墙面和字画产生费用1200元左右;3、2015年年初,小轿车在小区被剐蹭,摄像头坏了没查到监控;4、2015年夏天,墙面再次渗水,修复墙面和字画产生费用1200元左右;5、楼门锁坏了,小广告、传单很多,社会人员经常进入小区,摄像头损坏,楼梯、扶手灰尘很多,打扫卫生不彻底,垃圾清运不及时,装修垃圾物业没有清理。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综合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与天津市景明花园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系天津市津南区景明花园小区1号楼1门401室业主,该房屋面积为151.58平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机电设施费为0.5元/月/平方米。因被告未缴纳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认可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瑕疵和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实际为景明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用。被告提出的墙面渗水以及因此导致的损失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不到位的地方,庭审中原告认可物业服务存在不到位的情况。综合考虑该小区物业服务的整体情况,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以支持原告诉请物业费金额的70%为宜,即2546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2546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8元,被告承担1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正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