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5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闫廷忠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151号被执行人:闫廷忠,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闫廷忠诈骗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