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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振宇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宇,云南林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02财保8号申请人:李振宇,女,1967年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6701110020,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自治州楚雄市小河口东旭花园小区4幢1单元1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良,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141062354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林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洪桥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795198873X。法定代表人:李斗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振宇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十套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冻结总价值为980万元。申请人已向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云南林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临沧市小花园洪桥路林翔时代广场项目的十套房产。具体房号为:1幢1单元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1101、1201。二、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林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列账户:(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开设的账号为135620412660的账户内的人民币100万元;(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塘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518040619200040869的账户内的人民币40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振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