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名荣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靖州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名荣,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靖州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9行初11号原告陈名荣,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靖州大队,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高速公路收费站院内。负责人梁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名荣诉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靖州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陈名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名荣在本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靖州大队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行为没有规避法律情况的存在,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名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名荣承担。审 判 长 罗 琦审 判 员 严 刚人民陪审员 简跃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