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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李威与张朋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张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64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威,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张朋飞,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诉被告张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朋飞已向原告李威支付了本案所诉款项,原告李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撤回对被告张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威承担。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国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