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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与郑明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郑明秀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580号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518号605室,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058574360XL。法定代表人:栗洪,该公司经理。被告:郑明秀,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与郑明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国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