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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王力华、李刚、邢冬梅、杨海红、吴晓锁、李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王力华,李刚,邢冬梅,杨海红,吴晓锁,李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9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丽云。被执行人王力华,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被执行人李刚,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被执行人邢冬梅,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被执行人杨海红,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望海乡。被执行人吴晓锁,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望海乡。被执行人李壮,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王力华、李刚、邢冬梅、杨海红、吴晓锁、李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兴证执字第15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力华等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兴证执字第152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