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民初1208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芹,女,浦城县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浦城县。被告:姚某1,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浦城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张某与姚某1离婚;2、婚生子姚某2随张某共同生活,姚某1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张某与姚某1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2。婚后双方脾气和性格不合,导致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现跟姚某1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姚某1未作答辩。根据庭审笔录及张某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张某与姚某1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2。本院认为:张某和姚某1系自由恋爱,结婚多年并生育一男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生活中虽然有些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夫妻感情亦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且张某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只要双方之间正确处理好夫妻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矛盾,相互理解体谅,遇事多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此,对张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思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