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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涂大莲与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大莲,宜兴市国土资源局,韩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2行初26号原告涂大莲,女,1978年12月15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宜兴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宜兴市荆溪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马卫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韩玉娟,女,1973年10月6日生,,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唐山,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涂大莲诉被告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宜兴市不动产登记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大莲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涂大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大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涂大莲负担。审 判 长  杭旭伟审 判 员  叶棋刚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殷逢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