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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字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字857号原告:郝某,性别:××,山西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裴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