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字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字857号原告:郝某,性别:××,山西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裴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