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321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永)安监管罚[2016]FM-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人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已自觉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永)安监管罚[2016]FM-0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100元,由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延虎审判员 王德俊审判员 宗晓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