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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先斌、周秀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先斌,周秀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先斌,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系湖北师范学院教师,住黄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秀平,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花湖开发区。上诉人赵先斌为与被上诉人周秀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柯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家华、代理审判员刘岳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先斌、被上诉人周秀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赵先斌所有的三层房屋与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大厦××楼××层相邻,被告周秀平购买×大厦×号楼×室时,该房屋内就已经在朝向原告房屋方向开设有三个窗户,被告并未自行开设窗户,被告周秀平在装修时,将空调的室外机安装在靠原告房屋方向,室外机距离原告的屋顶的高度约为10米。原审认为,法律规定的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合法的相邻权应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周秀平在其房屋外墙安装空调室外机,原告以该室外机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被告拆除,因原告房屋只有三层,被告购买的房屋在相邻楼盘的七层,空调室外机与原告房屋的屋顶相距约10米,该空调室外机的噪音、排气、排水问题应对原告的生活未造成妨碍,原告亦未举证被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房屋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故其主观上认为,悬挂的空调室外机对其房屋构成安全隐患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被告窗户上时有搁置物体掉落、废弃物体抛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先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先斌负担。上诉人赵先斌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首先,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将审判程序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这显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其次,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时,一审法院将本案与另一案合并同时开庭,使两案审理时互相干扰,而且审判员邹志勇并未到庭,是由他人冒名邹志勇进行了审理,冒名之人是否有审理资格?上诉人至今并不知情。由于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上诉人处于不利的境地。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只有三层,被告购买的房屋在相邻楼盘的七楼,室外机与原告房屋的屋顶相距10米,该空调的噪音、排气、排水问题应对原告的生活未造成妨碍”之事实,仅简单从噪音、排气、排水的问题来界定是否妨碍其他人生活,这明显属于缺乏生活常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越是楼层高的危险物,造成安全事故或妨碍他人生活的可能性就越大,近几年发生的各类建筑物安全事故,均是高层的危险物坠楼造成的,更何况被上诉人的空调室外机是装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检验,质量无法保证的建筑上。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部分照片作为证据,证据中均可显示被上诉人将空调外机悬挂在上诉人房屋上方,长期丢弃垃圾,掉落物品将上诉人的屋顶物品损毁,这些证据完全可证明被上诉人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对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只简单认定,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安装的空调室外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房屋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故未支持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悬挂的空调室外机对其房屋构成安全隐患的观点,一审法院的此观点过于偏颇,是否构成对上诉人房屋安全隐患,不能仅仅从空调安装是否符合规范的角度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从房屋建设、物权角度均作出了保障建筑物相邻房屋及人身安全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建设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做了明确的规定。被上诉人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已经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对上诉人的居住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一审法院的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周秀平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上诉人的房屋是3层房子,我是10层房屋的7楼,空调室外机放在窗户底下,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空调室外机的安放是合法的。房屋之间间距近这是开发商的问题,上诉人应去找开发商,说我的东西掉下来,他没有任何的证据。己方的空调是2008年就装了,9年了,对方现在才提出来。其是买房的,房屋不是其建造的,挂空调是合理合法的。上诉人赵先斌与被上诉人周秀平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赵先斌展示了其在一审已提交的照片。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安装的空调对其安全造成现实威胁,其认为被上诉人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已侵犯其合法权利,对其居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时,被上诉人亦应合理行使其相邻权利,不得侵害相邻方的权益,发生危险或其他危害时应即时排除。上诉人认为原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未提供相应证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赵先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柯 君审 判 员  曹家华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