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772号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5日原告以被告李某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财产保全费530元,共计1068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负担。 审 判 长 廖 志 辉 代理审判员 王婷 人民审判员 廖志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荣达 打印责任人:贺斌 校对责任人:廖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