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福英、侯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福英,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雷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定友,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侯福英,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被执行人:侯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福英、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