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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4619徐菊林与周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菊林,周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619号原告:徐菊林,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翔,符建国,泰兴市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海,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菊林与被告周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鹏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