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龙江县丰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夏春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丰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龙江县海峡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丰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龙江县海峡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夏春友,系龙江县海峡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龙江县丰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龙江县海峡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