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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田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汉族,务工,住河东区。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经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鲁Q×××××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汶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街路段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田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2mg/100ml。同年7月18日,被告人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鉴定意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资格查询信息、车辆信息及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主动到案,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此期间,被告人田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