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云、钟海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云,钟海波,刘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邓云,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钟海波,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春明,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云与被执行人钟海波、刘春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海波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海波所有的位于瑞金市××镇××小区××号店铺一间(产权证号:瑞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