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桂秀、覃治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冯桂秀,覃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责人:李源,行长。被执行人:冯桂秀,女,生于1974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覃治平,男,生于1967年4月1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冯桂秀、覃治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桂秀、覃治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蒲川林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