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盖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盖海,梅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259号原告: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玫,甘肃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海。被告梅美。原告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盖海、梅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计601.5元,由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新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申俪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