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与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470号原告: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9098-4。负责人:闫露露,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召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291867。法定代表人:袁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家云,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雪礼,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王铁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2000008562。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连兵,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300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汤本刚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