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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伟、秦燕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秦艳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08号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榆社县泰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素恩,理事长。被告:王伟,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秦艳铃,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伟、秦燕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郑兆丰审 判 员  丁 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