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伟、秦燕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秦艳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08号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榆社县泰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素恩,理事长。被告:王伟,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秦艳铃,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伟、秦燕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郑兆丰审 判 员 丁 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