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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某、姜传梅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某,姜传梅,朱叙铭,刘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石,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传梅,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官镇东利村。委托诉讼搭理人:雷雨石,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姜传梅之夫)。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叙铭,男,201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定代理人:朱某,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朱叙铭之爷爷)。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石,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文峰,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再审申请人朱某、姜传梅、朱叙铭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民终3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某、姜传梅、朱叙铭申请再审称,2014年7月29日,朱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以2500元价格从刘文峰手中购买松花江微型车。同年8月13日,朱亮开车撞倒路边大树,造成朱亮死亡的事故。事后经调查发现刘文峰卖给朱亮的车已经报废,依照法律规定该车辆禁止交易(如果发生交易由交易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刘文峰的卖车行为违法,其应对朱亮的死亡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本案经一审判决后,一审法院支持了朱某、姜传梅、朱叙铭部分诉讼请求。刘文峰上诉后,而二审法院不顾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错误的驳回了朱某、姜传梅、朱叙铭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刘文峰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朱亮在购买车辆时明知该车辆已经报废,且朱亮自身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双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确认朱亮系操作不当,撞到路面南侧沟内树上,致车辆损坏,朱亮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朱亮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朱某、姜传梅、朱叙铭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姜传梅、朱叙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善全审判员  李子青审判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