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邬斌与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斌,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582号之一原告:邬斌,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张埝村。法定代表人:洪志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政,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邬斌负担。审 判 长 高维胜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