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成生申请执行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先予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生,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陆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安居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公司地址:三台县北坝镇。公司负责人:张鹏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武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