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舒美勇与李红梅、舒伟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美勇,李红梅,舒伟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135号原告:舒美勇,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李红梅,女,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身份证号不详。被告:舒伟勇,男,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美勇与被告李红梅、舒伟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美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美勇撤回对被告李红梅、舒伟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美勇撤回对被告李红梅、舒伟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舒美勇负担。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雯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