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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薛平诉与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必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平,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张必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1692号原告:薛平,男,生于1958年10月2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珠海路东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71245954K。法定代表人:崔代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注册号:510921000013606(1-1)法定代表人:吴让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才先,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必勇,男,生于1967年7月21日,汉族。原告薛平诉被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必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平撤诉。审判长  李雪琴审判员  杨学兵审判员  王国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雷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