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薛平诉与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必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平,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张必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1692号原告:薛平,男,生于1958年10月2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珠海路东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71245954K。法定代表人:崔代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注册号:510921000013606(1-1)法定代表人:吴让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才先,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必勇,男,生于1967年7月21日,汉族。原告薛平诉被告四川佳丽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必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平撤诉。审判长 李雪琴审判员 杨学兵审判员 王国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雷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