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力能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张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力能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764号申请人:山东力能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北园路北侧蒙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兆伟。被申请人:张林,男,1982年5月8日出生。申请人山东力能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力能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名下保单号为PZDM20173714000000****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林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