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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134号原告:胡某,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宋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胡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宋某立即偿还欠款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1日,被告宋某向原告胡某借款20000元,此款经原告胡某催要,被告宋某偿还了13000元,尚欠7000元至今未偿还。被告宋某未作答辩。原告胡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宋某向其借款的事实。该借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8月21日,被告宋某由侯金明担保向原告胡某借款20000元,于借款当日为原告胡某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此款于2014年12月21日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宋某未偿还欠款。2015年7月23日偿还了10000元,2015年10月3日偿还了2000元,2015年11月19日偿还了1000元,尚欠70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宋某向原告胡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宋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宋某依法应当偿还欠款。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人民币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