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勇与被告铁岭华夏地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丽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铁岭华夏地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丽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396号原告:梁勇,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敏,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华夏地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文铁,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周运普,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斌,系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丽丽,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铁萍,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勇与被告铁岭华夏地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丽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放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