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大伟与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伟,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150号原告:孙大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茂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伟与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文芬人民陪审员 陈传毅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