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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爱忠与闫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忠,闫荣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241号原告王爱忠,男,1975年4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建芳,女,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闫荣兰,女,1963年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忠诉被告闫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忠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忠负担。审 判 长 武雪琴人民陪审员 李铮& # xB;人民陪审员 付   锦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文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