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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林水与谢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林水,谢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2926号原告:夏林水,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谢灿华,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夏林水与被告谢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林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灿华经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6日,被告谢灿华向原告夏林水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后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灿华返还原告夏林水借款人民币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谢灿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铭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