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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乔变梅与山西榆次太阳锅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变梅,山西榆次太阳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1231号原告乔变梅,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榆次太阳锅炉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南外环东段修文镇西郝村。法定代表人刘春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乔变梅与被告山西榆次太阳锅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变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榆次太阳锅炉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变梅撤回对被告山西榆次太阳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月雯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人民陪审员  胡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古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