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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467徐世民与无锡宜家日盛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民,无锡宜家日盛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467号原告徐世民,男,195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龚静,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宜家日盛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刘仓社区堰玉路。法定代表人陈铁刚。本院受理原告徐世民与被告无锡宜家日盛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家日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世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家日盛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世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民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徐世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佳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