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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世城与刘国泓、高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城,刘国泓,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城,男。被执行人刘国泓,男。被执行人高慧,男。申请执行人陈世城与被执行人刘国泓、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5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世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刘国泓、高慧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52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保俊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