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世城与刘国泓、高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城,刘国泓,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城,男。被执行人刘国泓,男。被执行人高慧,男。申请执行人陈世城与被执行人刘国泓、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5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世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刘国泓、高慧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52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保俊良 搜索“”